纽约州罗切斯特市的专利律师兼发明人George B Selden于1895年11月5日获得了一项美国专利(第549,160号):利用“压缩式液体碳氢化合物引擎”来驱动“改进的道路发动机”。塞尔登在汽车史上通常以负面形象出现,他被称为汽车业的专利流氓(Patent Troll), 年轻的亨利·福特因为与他的激烈斗争成为了美国的全民英雄。
乔治·塞尔登诞生于美国东部的一个律师世家,他的身份也是一名专业代理律师,而机械只是他的业余爱好。
1876年在费城举办的百年博览会上展出了George Brayton内燃机,Selden受此启发,开始研发一种更小、更轻的型号。两年后,他成功研制出一个400磅重的单缸发动机,其中带有一个封闭的曲轴。该引擎专利比欧洲的奔驰专利汽车(Benz Patent Motorwagen)早八年。奔驰汽车于1886年推出,被广泛认为是世界上第一辆汽车。
Selden于1879年5月8日提交的专利申请不仅包括发动机,还包括发动机在四轮汽车中的使用。他一直反复修改专利细则,一拖就是16年,直到1895年11月5日才正式授权。这样做一来是以自己律师的专业素养打磨这份专利,让它在法律上没有空子可钻;二来当时美国的专利保护期限是17年,他想等待市面上的汽车公司足够多了再“收网”。值得一提的是,这位美国汽车“发明人”从未制造过哪怕一台实车。
1905年George B Selden(右)驾驶一辆早期的汽车。
1899年,Selden将他的专利卖给了EVC(电动车辆公司)——由一群投资者组建的公司,并开始向美国各大汽车公司收取专利费用。他们后来起诉美国最大的汽车制造商Winton Motor Carriage公司,指控后者制造汽油动力汽车侵犯了Selden专利。最终法院在1903年做出了维护Selden专利的裁决。
为了保护这项专利,包括Winton、Packard和Cadillax在内的几家主要汽车制造商与Selden和EVC一起成立了ALAM(持牌汽车制造商协会),在美国任何人想生产汽车都需要得到这个掌握着汽车专利权的协会许可,并缴纳费用。
当时ALAM的成员都是生产大型豪华汽车的企业,而这时有一位名叫亨利·福特的年轻人于1903年在密歇根州底特律成立福特汽车公司,决定生产一种普通民众负担得起的廉价汽车,于是申请加入ALAM,但却遭到了拒绝。
一连两次遭到拒绝的福特决定“无证驾驶”, 而ALAM自然不会放过他,起诉福特(和其他人)侵犯专利权。备受公众关注的法律诉讼持续了八年,一审法院认为任何烧汽油的车都在塞尔登的专利范围之内,从而判决福特败诉。福特提出上诉,并于1911年1月10日(也就是Selden专利即将到期的前一年)胜诉,他的申诉理由是福特汽车发动机不是基于George Brayton的发动机(Selden的发动机是在其基础上改进的),而是基于奥托发动机。经过多年的审理,法院也认识到塞尔登的专利中是两冲程发动机,而福特的是四冲程。
福特的胜利也让所有美国独立汽车制造商从中获益,他们不再需要向ALAM支付专利费用了。
Selden在1921年底中风,于1922年1月17日去世,享年75岁。
亨利·福特这样评价塞尔登:“非常肯定的是,乔治·塞登对汽车工业没有做出一丁点贡献,如果他从未出生,汽车工业的进步早就不是今天这样了。
(原文刊登于ASPENCORE旗下EDN美国网站,参考链接:George Selden granted 1st US patent for an automobile, November 5, 1895,由Jenny Liao编译。)